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黄晓燕,兰考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陈某诉被告马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三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代理人黄晓燕、被告马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6、7月份,被告因承包盖亚学校,通过陈某找到原告,让联系工人进行施工。原告随即找了十多个农民工前往盖亚学校工地干活,可是该结算工钱时被告却以无钱为由拒付且不打欠条,原告多次找被告无果。2011年1月份,原告求助于兰考县劳动局稽查大队,被告给原告书写了欠条,后被告又给付了3000元,剩余工资款仍未偿还,无奈原告诉之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工资款1177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施工的盖亚学校工程,被告所欠原告的欠款仅九千多元。因维修问题,被告通知原告进行维修,原告未去,应该扣除原告违约金20%。被告所打的欠条,包含有已给付的5000元,扣除已给付的和耽误维修违约金,被告最多欠原告8000多元,被告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09年6、7月份,原告陈某带领十多个工人,在被告马某承包的兰考县盖亚学校工地施工,因工资的结算问题与被告发生纠纷。2011年1月31日在兰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协调下,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今欠到盖亚学校工地工资款壹万肆仟柒佰柒拾元”的欠条,后被告又支付给原告工资款5100元,尚欠余款9670元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被告提交的收款条等证据与当事人陈某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款未能归还是引起该纠纷的主要原因,被告理应归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967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工资款967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元,由被告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判决生效后一并执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三民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