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二中刑终字第(略)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男,25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无棣县,初中文化,山东省无棣县X镇X村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14日被羁押,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二ОО七年七月十一日作出(2007)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责令被告人高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敏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千二百元。原审被告人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某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某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方炯
代理审判员王健
代理审判员朱平
二ОО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