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8年2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虚构能给被害人王某某的女儿王某安排到郑州市新郑机场上班,先后分四次在其住处骗取王某某现金x元。被告人张某某将骗取的赃款用于给其妻子看病和还账。现被告人张某某已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收款凭据、退赃证明、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退赔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焦焕利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