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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黎某与被告赵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至宁,新宁县一渡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与被告赵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黎某于2011年0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

审判员李畅华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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