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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武计生征字(2010)第104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武冈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武冈市X路。

法定代表人赵某,男,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系关某之妻,住(略)。

申请执行人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武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武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关某、邓某违法生育一个孩子。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的武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某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武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关某、邓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夏颖平

审判员李艳红

审判员黄家文

二0一一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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