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X乡县X村X号。
被告刘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X乡县X村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X负担。
审判员王修文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