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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

被告杨××。

原告周×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6年9月起陆续向其借款70万元,至今分文未还,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70万元。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3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70万元,于8月10日前还款10万元,其余待房屋动迁款下来后还清。因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原告的银行明细单,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因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周×借款人民币7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姚卫民

审判员管丽萍

代理审判员王淼

书记员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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