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0年5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至本市X路X路公交车终点站附近,将一枚按照客户要求伪造的刻有“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局”字样的印章,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贩卖给朱某(另案处理),交易完成后二人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枚刻有“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局”印章印文与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局提供的刻有“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局”印文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保管财物清单,伪造的印章及赃款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向他人出售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9日起至2010年9月28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二十元及伪造的印章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施峗
书记员谭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