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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某与屠某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7-01-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昆民二终字第22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昆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梅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理州南涧县人,无业,住(略)。一般诉讼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人,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梅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6)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官渡区人民法院(2006)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离婚诉讼请求;2、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事实是:双方当事人于2005年6月20日登记结婚,未举办婚礼,未共同生活。同年10月屠某某向原审法院提出离婚诉请。从现有情形来看,梅某某、屠某某已无法维系正常的婚姻关系,双方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继琼、屠某某自愿离婚;

二、云刚一次性补偿梅某某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领取调解书时付清;

三、今后,梅某某办理户口及福利问题,屠某某应履行协助义务;

四、双方离婚纠纷就此了结。

五、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屠某某承担2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红

代理审判员雷建强

代理审判员刘昕光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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