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昆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梅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理州南涧县人,无业,住(略)。一般诉讼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人,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梅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6)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官渡区人民法院(2006)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离婚诉讼请求;2、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事实是:双方当事人于2005年6月20日登记结婚,未举办婚礼,未共同生活。同年10月屠某某向原审法院提出离婚诉请。从现有情形来看,梅某某、屠某某已无法维系正常的婚姻关系,双方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继琼、屠某某自愿离婚;
二、云刚一次性补偿梅某某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领取调解书时付清;
三、今后,梅某某办理户口及福利问题,屠某某应履行协助义务;
四、双方离婚纠纷就此了结。
五、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屠某某承担2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红
代理审判员雷建强
代理审判员刘昕光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