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洪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洪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洪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08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洪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09年7月,洪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共计5232.80元交纳至本院。2009年10月,本院向洪江区企业社保局等相关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05)怀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王建民
执行员胡远应
执行员陈某兵
二00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侯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