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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新涛,西平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桂香,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爱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4月28日,我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一子曹某博。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语言,常因琐事生气、吵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儿子,依法分割财产,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婚后感情很好,我们夫妻没有生过气,并且,我们有一儿子,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4月2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儿子曹某博。婚后双方曾为家务琐事生气。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虽为家务琐事生气,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且被告有与原告和好的愿望。原告诉请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曹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工本费100元,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葛爱莹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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