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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丹涛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告人宋丹涛,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丹凤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丹凤县X镇X村,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洛市看守所。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商区检刑诉字(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丹涛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丹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7日22时许,张力、杨某某等人到“KTV”唱歌,当行至通江路西郊中学附近时,遇见酒后的刘某丙、马某某、刘某丁等五人,马某某问张力要香烟,二人发生争执,刘某丙等人对张力进行殴打后离开。嗣后,张力打电话给被告人宋丹涛让其过来帮他,宋丹涛便从其租住的房内取出一把管状刺刀,同其友史文斌、代琦来到通江路X路口与张力会面后寻找刘某丙等人意欲报复。次日零时许,被告人宋丹涛等人与刘某丙等人相遇后,刘某丙等人又与代琦发生厮打,被告人宋丹涛用携带的刀在刘某丙腹部、马某某腿部、刘某丁臀部各刺一刀后逃离。经法医鉴定:刘某丙腹部被锐性外力作用造成胃破裂已构成重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丹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丙、马某某、刘某丁陈述、证人闫某、杨某某、张某甲、寇某某、张某乙人证言以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商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丹涛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丹涛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宋丹涛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本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宋丹涛在犯罪后能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丹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5日起至2013年3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刘某尧

审判员袁建华

审判员孙亚革

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闫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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