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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原审被告济源市济水街道办事处西街居民委员会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红梅,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苗某某,系张某儿子。

委托代理人孔志强,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济源市X街道办事处西街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持该居委会工作)。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该居委会干部。

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原审被告济源市X街道办事处西街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街居委会)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张某于2009年12月25日起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西街居委会、李某甲连带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5000元。原审庭审中张某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x.82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甲不服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红梅,被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苗某某、孔志强,原审被告西街居委会委托代理人李某丙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7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吕振军

代理审判员段雪芳

代理审判员贾娃娃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段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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