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李渠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略)。

被告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李渠派出所。

负责人宜某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所户籍员。

第三人延安市宝塔区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主任。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李渠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某诉称,原告一直系第三人村民,土地承包到户时仍分有承包地。1995年,原告与延安市宝塔区凤凰居委一居民结婚,按照政策,原告的户口未迁移到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一直留在第三人处。1999年,户籍实行网络化管理,第三人没有通知原告化验血型,没有把原告户口入网到户口薄上。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及第三人反映上述情况均无结果,以致原告及子女至今无户籍,给原告生活造成诸多不便。故要求:被告恢复原告的户籍。

被告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李渠派出所辨称,由于原告不能向被告提供必要的相关手续及第三人证明,因此被告依据相关规定无法给原告恢复户籍,其无法恢复户籍的过错不在被告而在原告本身,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延安市宝塔区X镇X村民委员会述称,根据村民自治原则,第三人村上曾经经过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对于结婚不在本村的女子,统一把户籍从本村注销。原告符合上述情形,所以第三人将原告的户籍注销,这也是遵从第三人村X村民的意愿。因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姚某某原系第三人延安市宝塔区X镇X村民。1995年原告姚某某与延安市宝塔区居民吕延军结婚,户籍未迁至延安市宝塔区。1999年,户籍网络化管理实施后,第三人延安市宝塔区X镇X村民委员会未将原告姚某某的户籍上报被告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李渠派出所纳入管理范围,并将原告姚某某户籍从第三人处剔除。

以上事实有苏埃林证人证言、秦小帆证人证言、吕延军常住人口登记卡、姚某某与吕延军结婚证等在卷可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户籍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有效凭证,原告姚某某身为公民,理应具有该项身份凭证。虽然原告姚某某婚后未按当地乡规民约将户籍迁至原告之夫吕延军处,但法律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故原告姚某某的行为并无不妥。第三人延安市宝塔区X镇X村民委员会以原告姚某某结婚出嫁为由即将其户籍在上报被告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李渠派出所进行户籍统一管理时予以隐瞒,并于事后将原告姚某某的户籍从第三人处剔除,于法有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李渠派出所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恢复原告姚某某在延安市宝塔区X镇X村的户籍。

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永刚

审判员白海江

代理审判员苏杰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齐媛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