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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行执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在武陵源区军地坪。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张家界市武陵源区X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住(略)。

被执行人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白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农民,住(略)。系粟某某的妻子。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1月30日作出的武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武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粟某某和李某某夫妇于2009年11月21日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医院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违法行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分别对男方粟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7070元、对女方李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7070元。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0年1月30日对粟某某和李某某作出的武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粟某某、李某某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自动履行各自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707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执行人粟某某和李某某各负担50元。

审判长张桃益

审判员赵文英

人民陪审员覃章文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伍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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