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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联社与陈某乙金融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沙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系被告陈某乙之妻。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陈某乙于1996年至2004年分五次在原告所属的中沙信用社立据借款。借款期满后,经原告派员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尚有7050元本金及9322元利息未还。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余欠借款本金和利息。

被告辩称:被告愿意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但希望原告能减免部分利息。

经本院查明:被告陈某乙分别于1996年6月30日、1996年11月2日、2002年6月9日、2003年9月26日、2004年3月27日向原告借款2000元、3600元、1000元、1050元、2000元,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贷款利率分别为12.81‰、12.81‰、6.6325‰、6.195‰、6.6375‰、借款到期日分别为1996年12月30日、1996年12月22日、2002年12月9日、2004年9月26日、2004年12月31日,被告陈某乙先后仅偿还了2600元本金及832.36元利息给原告,余欠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陈某乙、周某某在2010年7月29日前偿还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050元及利息5150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财产保全费180元由被告陈某乙、周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陈某

二O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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