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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女,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系原告唐某某的妻子。

被告朱某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商人,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某某于2007年6月29日向原告唐某某借款23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4分。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利息,被告朱某某于2009年6月29日将下欠利息5600元计入本金中重新出具借款23.56万元的借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偿还分文借款本金。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朱某某返还借款本金23.56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朱某某于2010年元月15日前给原告唐某某返还借款本金23万元。

诉讼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免收968元,实收1452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O年元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赞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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