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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与郭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大学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院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女,24岁。

上诉人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杨万荣

审判员师蒙

代理审判员刘彩虹

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樊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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