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大学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院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女,24岁。
上诉人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杨万荣
审判员师蒙
代理审判员刘彩虹
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樊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