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靳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某,又名老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冬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1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靳某某在担任城关镇X组组长期间,在未经南召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村X组名义,将本组三宗土地共计14.35亩建设用地及耕地,分别卖给马××等24户群众用作宅基地,及卖给靳××、李××两宗土地用作建商用楼房,违法所得共计138.84万元。会同会计马××、出纳常××、理财组长林××将该款分给五组全体村民。为证实犯罪,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诉请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被告人靳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靳某某辩称1、卖给马××、常××等24户拆迁户土地5.12亩用作宅基地是我经手,我有责任。2、但卖给李××、靳××的土地如果说我有罪,我觉得冤枉。

辩护人主要辩解意见为:一、南外村X组将其所有的老鳖盖的土地卖给本组群众一事,不构成犯罪;二、南外村X组转让老鳖盖土地的行为已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三、南外村X组在转让滨河路二块土地时,是附有生效条件的,当该条件未成就时,合同并没有成立;四、五组群众分卖地款时,被告人已不再干组长,其不再对五组群众的行为负责。

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至2002年1月,被告人靳某某在任本村X组长时,在未经南召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经召开村民会议议定,并代表本组与常××、马××等24人签订“南外五组划拨宅基地”文约,将本组位于“老鳖盖”处的5.12亩建设用地划成24户宅基地,卖给常××、马××等24人作为宅基地使用,获款x元。2003年年底,上述卖地所得款项经五组财务分配给全体组民。

2007年2月份,被告人靳某某召开本组组民会议,讨论是否将本组村民李××租赁的位于南召县X镇X路西侧、刘××汽车配件厂南侧的6.4亩建设用地转让给李××。会上,村民靳××提出要购买自己租用的南召县X镇X路西侧冷库东墙外的2.83亩土地(系耕地)。经表决,通过了被告人靳某某的提议,决议以每亩土地1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两宗土地转让给李××和靳××。但同时还议定,由靳××、李××办理相关征地手续,否则,买卖不成立。之后,被告人由于种种原因,辞去了组长职务。2007年2月13日,在未经南召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李××、靳××将购地款x元交给五组的会计马××和出纳常××,会同理财组长林××将该款分给五组全体村民。之后,李××、靳××分别在上述两宗土地上建商住楼,目前楼房已经建成。

以上,被告人靳某某以村X组名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违法所得共计138.84万元。

2009年12月25日被告人靳某某到南召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由示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当庭供述了自己在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与常××、马××等24户人签订划拨宅基地文约及召开群众会的事实。证人常××、马××、林××、靳××、李××、靳××、包××、马××、赵××、蒋××、靳××、宋××、靳××、靳××、裴××、林×、闫××等人的证言、租赁合同、现场勘查笔录、划拨宅基地明细表及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南外五组与24户签订“南外五组划拨宅基地”文约、李××、靳××购地已建商住楼及南外五组村民分购地款的事实。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作为本村X组长,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以村X组集体的名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予以处罚。且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7月29日起至2014年7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将依法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吴罡

审判员张长群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兴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