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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株洲某某厂退休职工,住(略)。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布衣族,贵州省开阳县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系原告王某某姐姐。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殷某某,株洲市某某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善文

二○一○年六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刘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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