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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0年6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经传票传唤,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超峰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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