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全效,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丙诉被告张某丁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福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全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丙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12月29日双方领取结婚证并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至结婚后,我发现被告及其家人向我隐瞒了被告有严重疾病的病史,平时我发现被告经常行为诡异,不同于常人的思考方式。在家庭不尊重老人,经常打骂老人,不给老人做饭,平时还把厨房的米、面、油锁在柜子里,不让老人用。邻居亲友多次劝说都不开门,并常指桑骂槐的对待老人,无奈,我妈只好住在我姐家。被告经常对原告无故找事,从不关心原告并对原告打骂,整天骂原告没本事,光知道干活,说原告穷,没楼房,没汽车,整天要求与我离婚。从结婚至今被告和原告没有过一天的好日子。更为严重的是,被告无故给我找事,一怒之下,还把院子的麦草垛用火点燃,将邻居家放在我院内的混凝土搅拌机烧坏了,无奈我给人家赔款700元了事。现我和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某丁未出庭,亦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2月29日领取结婚证并结婚。婚初夫妻关系一般。结婚至今双方无子女。近年来,原、被告为家务琐事,经常发生吵闹、打架,被告不尊敬老人,经常打骂老人。对原告还是动手打、开口骂已成家常便饭。更为严重的是,被告因琐事和原告闹矛盾,将院内麦草垛用火点燃,将邻居家放在原告院内的搅拌机烧坏,原告后给人家赔款700元了事。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早已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由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为家务琐事,常发生吵闹、打架,其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由于被告未到庭,其夫妻共同财产无法查证,本案不作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某丙与被告张某丁离婚。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福明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韩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