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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隋某某诉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九鼎清洁服务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隋某某,男。

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九鼎清洁服务部。

原告隋某某诉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九鼎清洁服务部(下简称九鼎清洁服务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x;&#x;,被告九鼎清洁服务部的负责人&#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隋某某诉称,2010年元月10日下午,被告为原告清洁新购房屋时,既没有关闭卫生间的水龙头,也没有清理卫生间的地漏,致水浸整屋刚刚装修完备的x余元木地板及其他家具、家电。次日凌晨原告发现后,即通知九鼎清洁服务部负责人现场查看,并向三门峡市光明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后原、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被告拒不承担责任,无奈原告委曲求全先拿到证据再说,便违背良心的与被告在元月十四日签订一份协议,收取被告3000元补偿金。但原告此次损失严重,精神压力很大。岂能是区区X元就能了事,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x元。

被告九鼎清洁服务部辩称一、原告以被告没有关闭其卫生间的水龙头及清理其卫生间地漏,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理由根本不能成立。(一)被告没有此项义务。(二)、被告工人在干活期间,水管并无水,水是在被告撤离现场后夜里来水。因此被告在此期间无任何义务管理其室内水龙头及地漏,因此原告地板被泡与被告无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原告是在被告离开干活现场后最后离开。二、赔偿协议是原告为了拿到证据违背良心达成的说法不能成立。因在协议达成之前,原告已经公证进行了证据保全。三、双方达成的协议为有效协议,且被告已按协议履行。原告如认为协议无效,应当行使撤销权。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元月X号,被告为原告清洁房屋,次日凌晨原告发现地板被水浸泡。即通知被告负责人到现场查看,并由三门峡市光明公证处对损害现场进行了公证。此后双方经多次协商,于元月14日在中间人参与下达成协议:由被告补偿原告3000元,其他互不追究。协议履行后,原告以其损失严重,被告赔偿3000元不能弥补其损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x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元月14日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以签订协议是为拿到证据而违心所为以及赔偿款过低,是显失公平的,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x元,是变更合同的请求,该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江波

人民陪审员符新强

人民陪审员马春红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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