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冯某某交通肇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6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沪A-x东风中型普通货车,沿上海市青浦区X镇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白鹤消防队交叉路口向南左转弯时,适遇未戴安全头盔的被害人周惠荣驾驶沪x新世纪轻便二轮摩托车沿老白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因被告人冯某某未按规定让直行车辆先行,造成两车相撞,致被害人周惠荣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冯某某是本起事故的主要过错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肇事后,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惠荣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人宋某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案发经过、110接警登记表、情况说明,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X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书、检验报告书,过磅单,酒精测试结果,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补充协议、收条,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常住人口登记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诫勉语:冯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

审判员姚丽萍

书记员陆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