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x,
委托代理人邵x,律师。
被告戴x,
原告宋x诉被告戴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x经本院公告送达,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x诉称,原告与被告戴x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1月生育一子,取名戴y。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被告于2004年1月在上海经营投资,由于没有任何收益投资失败,原告劝其重新在上海找工作,被告却以在上海生活压力太大为由,要到外地寻找工作,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于2006年7月离家,至今未归。原告认为,被告严重缺乏家庭责任感,不尽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戴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2月登记结婚,2006年1月生育一子,取名戴y。原告曾于2008年10月起诉,同年11月撤诉,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女随原告共同生活,并分割家用电器等夫妻共同财产。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于2006年7月离家后,无法联系至今未归。因无法找到被告,子女随原告共同生活,暂不主张抚养费;一些家用电器暂由原告使用保管;双方无共同的存款及债权债务。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供的上海市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上海市徐汇区X街道华东理工大学第一居民委员会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近来为家庭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原告曾起诉离婚,之后双方关系未见改善。特别是被告离家后,未承担起夫妻义务和家庭责任,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要求离婚,子女随原告共同生活,应予准许。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明夫妻共同财产,今后若有争议,可由当事人另行协商或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宋x与被告戴x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戴y随原告宋x共同生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美华
审判员冯芳芳
代理审判员吴蕴
书记员章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