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毛××,女。
申请人毛××要求宣告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朱××,男。申请人述称,其与被申请人系祖孙关系。被申请人系重度智力残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特向法院申请宣告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查,被申请人持有x号残疾人证,系一级智力残疾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姚卫民
书记员俞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