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
被告王某乙。
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贺某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边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某诉称,婚后夫妻感情不和,要求离婚,婚生小孩各自抚养一个。
被告王某乙口头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7月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贺某某,X年X月X日生一女孩贺某。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原、被告自2009年5月开始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贺某与被告王某乙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贺某某由原告贺某抚养成人,婚生小孩贺某由被告王某乙抚养成人,小孩贺某某的抚养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贺某支付被告王某乙抚养费x元(此款限2011年6月30日前付清);小孩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边旭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