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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河南省周口百吉利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东亮、秦某某,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周口百吉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百吉利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大伟,河南旺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峗,河南启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河南省周口百吉利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东亮、秦某某,被告河南省周口百吉利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大伟、赵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7年5月份,通过和被告周口百吉利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某、副总经理王培中口头协商,承包了被告公司的东围墙重砌的施工工程,工程长290米,高3.5米,合计1015平方米,双方约定每平方米70元,包工包料,合计工程款x元,工程完工验收后付款。原告施工的工程按时完工,后又承接了被告公司的整地绿化工程,共整地绿化3000平方米,植绿化树60棵,计工程款x元整。原告施工的两处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经多次催要,被告给出具欠条一张。现多次催要被告不能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

被告辩称:我公司不欠李某某工程款,欠条非公司财务人员所打也非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所打,欠条上的章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此章早已失控。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3日,周口百吉利食品有限公司为李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李某某砌围墙绿化工程款壹拾万叁仟零伍拾元整周口百吉利食品有限公司,2009.9.23”,原周口百吉利食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培中出庭作证证明,李某某干的活是我抓的,干完活后一直未付款,公司与太康县财政局达成协议后,在陈某某屋里,陈某某让我给他出具欠条,然后陈某某盖的公司的章。

另查明,2003年10月1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为周口百吉利食品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类型外资企业,注册资本12万美元。2003年11月2日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周口百吉利食品有限公司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企业类型,独资经营企业(台资)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实收资本12万美元)。

本院认为,周口百吉利食品有限公司欠李某某砌围墙、绿化工程款壹拾万叁仟零伍拾元整,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这一欠款事实有欠条及原周口百吉利食品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王培中的证人证言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周口百吉利食品有限公司虽辩称此印章早已失控,此欠条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其并未提供印章失控后的报警记录及公告宣布公章失效的报刊公告情况,本院对此辩称不予支持,因欠条上未约定利息,原告对被告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口百吉利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欠款x元人民币,如未按上述指定期间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61元,保全费1035元,均由被告周口百吉利食品公司负担。

周口百吉利食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李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吴玉良

审判员张素丽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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