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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妨害公务,2009年3月9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09年4月7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9日10时,淮阳县民政局殡改执法大队与大连乡民政所到大连乡马庄对未火化而偷埋的龚某启尸体启尸火化时,遭到龚某启的二哥龚某某等人的围攻、谩骂、殴打,同时龚某某指使其弟龚某林躺在执法车前不让走,长达3个小时。被告人龚某某用拳头将执法车的前挡风玻璃打烂,左后视镜掰坏,左前轮胎气放掉,致使轮胎报废,又将两侧车门跺成坑,车辆维修需1000元左右,严重阻碍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正常执法,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宋XX、李XX、张XX、张XX、李XX、李XX、马XX、龚XX证言,书证执行通知书、行政执法证、淮阳县看守所情况说明两份、周口市中心医院、淮阳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淮阳县人民医院彩超报告、周口市中心人民医院CT报告、被毁坏的殡改执法车辆照片四张、大连派出所无违法违纪证明一份、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淮阳县人民检察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且没有发表辩护意见。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马骏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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