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X室,现住上海市松江区X室。
被告冯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在美国。
原告戴X诉被告冯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向在美国的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于同年10月24日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了上述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原告戴X诉称,被告于1991年5月赴日本国,于1996年4月赴美国留学至今。原告曾于2005年8月赴美国,期间,发现双方在生活习惯及思想观念方面有很大的差距,被告在美国没有经济收入,生活等费用全靠原告资助,被告却坚决不愿意回国,为此发生纠纷。由于原、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间的纠纷亦无法解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冯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9月21日在上海市X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冯X。被告于1991年5月赴日本国,于1996年4月赴美国至今。原告曾于2005年8月后数次赴美国探亲,于2008年12月回上海至今。
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X室房屋权利人记载为戴X、冯X,该房建筑面积为111.34平方米,登记日为2005年2月19日。坐落于上海市徐汇区X室房屋权利人记载为戴X,该房建筑面积为41.53平方米,登记日为2006年5月26日。
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不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称,原告为购买前述两处房屋向银行的贷款,目前均由原告在偿还。
上述事实,除庭审笔录外,另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结婚证、被告和冯X的户籍证明、原、被告的护照复印件、涉案房屋权证等书证证实,并经庭审审核,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结婚,但自被告于1991年5月出国后,双方分别生活在两个国家,缺乏必要的交流。在原告赴美国探亲期间,夫妻间发生纠纷后不能妥善解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予。因被告未到庭,故本案对双方财产不作处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可由本院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戴X与被告冯XX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戴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戴X在十五日内,被告冯XX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美华
审判员施建国
代理审判员王丽
书记员孙俊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