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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曹某离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贺某,女,汉族,暂住(略),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X镇X街居委会。

委托代理人施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男,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2年4月20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因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贺某与被告曹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无财产纠葛;

三、离婚后,原告贺某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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