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
委托代理人张x。
被告徐x。
被告张x。
被告沈x。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x。
本院于2010年3月3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x诉被告徐x、张x、沈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健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5日,原告与张金囝就坐落于崇明县X镇x室拆迁安置房产订立书面购房协议,2008年11月3日,原告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人民币x元及维修基金人民币2800元,同日上述房屋由原告占有使用,该房产于2010年2月5日办理了产证登记,权利人为张x,此后原告多次要求协助过户,均遭拒,因张金囝于2010年3月8日死亡,致原告无法将上述房产正常过户。另查明,三被告系张金囝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被告系张x之妻,第二被告系张x之女,第三被告系张x之母,据此要求三被告协助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崇明县X镇x室房屋产权归属原告陈玲玲所有;
二、三被告于2010年4月21之前协助原告陈x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过户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
三、原告于2010年4月21日之前给付被告方人民币x元。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52.50元,由原告陈x承担。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4月19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健
书记员张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