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
被告陶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3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陶某,因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与被告陶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陶某随被告陶某共同生活,原告赵某每月给付陶某抚养费人民币850元,至陶某18周岁止;
三、双方无财产纠葛;
四、离婚后,原告赵某居住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被告陶某放弃上述房屋产权,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陶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