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仵X诉钱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仵X

被告钱XX

委托代理人邹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翁XX,律师。

原告仵X为与被告钱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曲红青独任审判。200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仵X诉称,双方登记结婚后因性格脾气不合,为生活琐事及家庭经济经常争吵。被告对双方父母不孝,为此夫妻矛盾不断。被告自2008年10月初住回娘家至今,原告母亲专程去请被告两次,被告也不回来。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钱XX辩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因原告生理有缺陷,被告经常劝原告去医院治疗,原告不愿治疗,为此夫妻产生矛盾。由于原告情绪不稳定,经常发脾气,双方为生活琐事有过争吵。被告经多次考虑,愿意与原告和好。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7月在网上相识后恋爱,2008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性格脾气不合,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在庭审后向本院表示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请求法院给予夫妻和好机会。因双方对离婚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之后双方有矛盾均为生活琐事,且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致夫妻感情不睦。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对此,原告应持配合和谅解的态度,只要双方均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敬互爱,互相沟通,互相信任,进一步加强夫妻感情的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有望得以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仵X要求与被告钱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曲红青

书记员邵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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