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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珩,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丽艳、代理检察员赵海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09年6月26日15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新兴管内丰顺德洗车行内,利用擦车机会,趁被害人程某某不备,将被害人程某某放在驾驶座下面黄某信封盗走,信封内有人民币4900元。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新兴管内丰顺德洗车行内,利用擦车之机,趁被害人程某某不备,将其放在驾驶座下面的黄某信封盗走,内有人民币4900元。同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程某某陈述:证实2009年6月26日14时20分左右,其开车去丰顺德洗车行洗车,其在休息室等候洗车,大约20分钟后洗完车,其开车离开。走到汤岗子发现车内司机座下信封内装的钱没有了,信封内装有人民币4900元。其马上开车回到丰顺得洗车行找到老板,问其车内的信封有没有人看见然后老板问了当时给其洗车的人有没有拣到信封当时洗车的人都说没有看到。其就打电话报警。派出所的同志赶到洗车场,进行询问后,将给其洗车的一名20多岁的男子和其一起带到派出所。其开的车是绿色丰田吉普,牌照是辽x。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6月26日15时左右,其在明达丰顺德洗车行给一台牌照为辽x的绿色丰田吉普擦车时,将正驾驶座底下的一个黄某信封拿出来,打开一看里面全是百元的钞票,其就用擦车的抹布将信封包好,擦完车后把包钱的抹布藏进到洗车行的破烂堆里,然后告诉车主车擦完了,那个女车主开车就走了。

3、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此案系被害人报案,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4、扣押物品及返还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王某某将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

5、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自然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趁人不备,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全部退赃,其亲属主动代其交纳罚金,本人系初犯,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8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袁波

人民陪审员任小云

人民陪审员许健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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