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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非儿戏拒不执行获徒刑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阳县X镇X村民曹某无视法律,恶意转移、隐瞒个人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近日,山阳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曹某先后在山阳县色河信用社贷款x元,用于购买车辆,经营运输,贷款到期后,未能按期偿还,色河信用社向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阳法院于2002年12月作出判决,要求曹某偿还色河信用社x元借款本息。2000年3月,曹某在经营客运中,车辆发生事故,致乘客夏某受伤,花去医疗费4000余元,曹某领取保险公司赔偿后,拒不支付夏某医疗费,无奈夏某向法院起诉,山阳法院于2003年5月作出判决,要求曹某赔偿夏某医疗费等损失4912元,两判决生效后,曹某未能自觉履行,山阳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曹某心存侥幸,进行“软磨硬泡”,在多次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执行法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于2004年4月对其实施了司法拘留。可曹某从拘留所出来后,仍然没有履行法院判决,且长期外出不归,逃避执行。在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山阳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找到了曹某,并且查明在山西投资开矿,还以其婆母陈某名义在银行存款5.8万元,但曹某仍以种种借口拒不执行,为了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执行,山阳法院于2009年5月5日再次对其实施了司法拘留。曹某被拘留后仍不知悔过,山阳县法院于2009年5月11日将此案移送山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过侦查,公安机关认为被执行人曹某已涉嫌触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遂将此案报送检察机关提请批捕,山阳县检察院于2009年5月27日依法对曹某批准逮捕。于2009年6月26日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为逃避执行,故意隐瞒财产,百般抵赖,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严重侵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处罚,遂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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