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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白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26日13时20分许,在新野县X镇X村内公路处,被告人白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四轮拖拉机由西向东行驶,将路北边王春华家正在建房的座吊挂倒,致使建筑工人王占奇被砸当场死亡。2009年11月27日,被告人白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证人卢××、王××、王××的证言、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调解笔录、赔偿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由于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吴军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依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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