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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X局与XXX房屋租赁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永州x,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家住湖南省道县X乡XXX村X组,现住永州市农业局一楼X号门面,身份证号:x。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X局与XXX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726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还有7266元未得到实现,现查明被执行人XXX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文忠

审判员卞凌峰

审判员许永明

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张春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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