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达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嘉生,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昕,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鹏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万达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汉鹏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22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被告上海汉鹏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向原告万达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运杂费等人民币67,539元,以最终和全部解决本案纠纷,上述款项应于2010年5月15日前支付完毕;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5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32.50元,由原告万达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亮
书记员孙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