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
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原告丁某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解决,现原告丁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