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姚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X路X弄X号X室,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姚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x元及利息损失1194.75元。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被告陈某某应归还原告姚某借款人民币x元。具体给付日期:2010年4月15日给付人民币3000元(已支付);2010年5月30日之前给付人民币x元。被告如到期未履行,原告则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1194.75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于2010年5月30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某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