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肄业,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09年7月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9月一天上午,被告人杨某在西峡县X路X路交叉口处,从赵磊(在逃)手中以1200元的价格购得建设雅马哈150摩托车一辆。2009年6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骑该摩托车行至北环路干锅居附近时被查获。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被害人胡××陈述、证人李××证言、另有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西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购车发票、户口证明、报案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低价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纳了罚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颖博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