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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慈利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朱某,女,1963年6月出生,无业,住(略)。身份证号(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慈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经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双方协商同意,将被执行人所有的慈房证零阳镇字x号房产变卖给蒋东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慈房证零阳镇字x号房产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朱某所有的慈房证零阳镇字x号房产变卖给蒋东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辉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牟兵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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