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慈利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朱某,女,1963年6月出生,无业,住(略)。身份证号(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慈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经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双方协商同意,将被执行人所有的慈房证零阳镇字x号房产变卖给蒋东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慈房证零阳镇字x号房产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朱某所有的慈房证零阳镇字x号房产变卖给蒋东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辉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牟兵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