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2月1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4日夜20时许,被告人曹某伙同欧阳瑞(另案处理)二人预谋后约王×在西峡县X路飞天网吧上网,期间二人以出去有事为借口将王×的摩托车骑出并偷配了该车钥匙,返回后将该车停放于飞天网吧院内并将车钥匙交还王×。当晚23时许,欧阳瑞离开网吧用偷配的钥匙将王×的摩托车盗走。第二天曹某伙同韩增(另案处理)从欧阳瑞处将该摩托车骑至西峡县X路一摩托车修理店以800元价格卖给店主,后该车被王×父亲发现并报案,赃物已经退还被害人,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1200元。
针对上述指控,法庭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伙同欧阳瑞(另案处理)预谋后约王×在县X路飞天网吧上网,期间二人以出去有事为由将王×的摩托车骑出并偷配了该车钥匙,返回后将该车停放于飞天网吧,车钥匙交还王×。当晚23时许,欧阳瑞离开网吧用偷配的钥匙将王×的摩托车盗走。第二天曹某伙同韩增(另案处理)从欧阳瑞处将该摩托车骑至县X路一摩托车修理店以800元价格卖给店主,后被王旭父亲发现并报案,赃物已经退还王×。
经西峡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2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曹某的供述,欧阳瑞供述、王×陈述,证人程××证言、鉴定结论、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曹某当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有经庭审核实的其他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交纳罚金,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曹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虎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