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庭审笔录(第一次)
案号: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地点:本院第二十八法庭
时间:2010年6月7日9时
审判人员:李炳
书记员:翁宣磊
宣布开庭审理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一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周某
被告朱某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炳独任审判,书记员翁宣磊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双方当事人有下列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以上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原:听清楚了。
被:听清楚了。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以上告知的有关申请回避事项,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原:听清楚了,不申请。
被:听清楚了,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书面答辩
被:没有,口头答辩。
审: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起搬离原告房产某路X弄X号X室时,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损坏和拆走原告房屋中固定装修设施所造成的现该房屋购房者帅某所提出的诉讼赔偿人民币5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详见诉状。
审: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进行答辩。
被: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除了房屋产权是原告的外,其他财产都是属于被告的,包括房屋内的装修。关于原告所说的门锁的问题,是原告在离婚后我居住的90天内经常撬锁造成的,关于这点在110报警记录也有。
审:原告,举证。
原:提供:1、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三(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收条1份,证明我要赔偿案外人房屋内固定装修损坏的款项,其中不包括家用电器,收条证明原告已经将赔偿款支付给案外人。2、2009普民一(民)初字调解书,证明某路X弄X号X室房屋的所有权是归原告所有。3、照片36张,证明被告对房屋的财产损坏的情况,具体有上下橱柜、油烟机、煤气灶、热水器、淋浴柱、浴霸、固定灯具、厨房及卫生间吊顶。
审: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何异议
被: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判决书第4页最后一段涉及到的财产价值x元,这些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双方约定是属于被告的,但原告在出售房屋的时候又把这些财产出售给房屋的买家,这是重复处置。对收条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告只是把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原告,并不是把房屋内的财产也一并转让给被告。对证据3真实性无法确认,房屋内有些财产是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已经损坏了,只是原告在离家的2年时间里不知道,还有些财产是原告撬锁损坏的。油烟机、煤气灶、热水器是我拆走的,其他东西我没有拆掉。
审:被告,有何证据提供
被:提供:1、离婚起诉书、家庭财产表,证明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原告已经把家用电器和金银首饰等财产全部转让给被告所有。2、调解书及调解笔录,证明双方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双方向法院陈述财产已经自行分割完毕。3、2009年10月1日的调解协议,证明双方约定2009年11月3日前原告不再带中介上门看房子,被告保证春节前后房屋交给原告处理,证明房屋内财产损坏与原告撬锁带人看房是有直接关系的。
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有何异议
原: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原告并没有把所有财产转让给被告。对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原告没有表态过涉及本案的财产送给被告。对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对事实还有何补充
原:离婚协议上说财产自行分割完毕,但被告认为这些财产都是归被告的,而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依据,原告认为这些财产是双方共同财产。现在原告主张的这些财产使固定装修的财产,是跟随房屋产权一并转让给原告的。
被:原告在出售房屋时并没有告知过被告房屋内财产一并转让给下家,我要保留追回我名下财产的权利,要求原告提供买卖合同、附件及凭证。
审:原告,对被告有何提问
原:没有。
审:被告,对原告有何提问
被:问原告,你是否多次撬过锁
原:从法院调解离婚以后,房屋所有权已经归原告所有,原告进入自己的房屋是合法的,原告所撬的锁是被告加装的防盗门锁。
被:原告是否单独撬锁进入
原:没有。
审:原告,某路X弄X号X室房屋的来源
原: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
审:房屋里面的装修、固定家用电器是何时安装
原:2007年1月。
审:是谁装的
原:是原告装的,也是婚姻存续期间。
审:离婚的时候对上述房屋内固定家用电器及可拆卸的装潢,双方是如何协商的
原:没有涉及到这个问题。
审:与被告调解离婚之后到上述房屋去为何要撬锁进去
原:我是带中介和购房人看房。
审:在离婚之前房屋装潢是否完好
原:是完好的。
审:有何证据
原:现在没有。
审:被告,对原告上述陈述有何意见
被:有异议,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是对的,装修不是在2007年1月,而是2005年时已经装修好的。
审:被告,在离婚的时候对于房屋内固定家用电器双方有何具体的协议
被:没有。
审:被告,你说婚姻存续期间有的家庭装潢已经损坏,是指哪些损坏
被:浴霸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拆下来了,浴霸本身并没有损坏。塑钢窗上的拉手掉下来了。淋浴房下水道原来也是坏的。阳台下面的墙体是因为长期受潮损坏。墙壁上的壁画是我婚姻存续期间被告自己画的。其他还有一些小地方损坏也都是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损坏的。
审:被告,除了你拆走的油烟机、煤气灶、热水器,是否故意损坏过房屋内的装潢
被:没有。
审:原告,你赔偿给案外人帅某5500元是怎么组成的
原:3000元是固定损失赔偿,2500元是租房损失。
审:3000元固定损失是指哪些损失
原:橱柜、热水器、油烟机、淋浴设备等。
审:为何要赔偿帅某2500元的租房损失
原:这是帅某恢复这些设备需要在外租房的补偿金。
审:今天开庭至此,双方当事人阅笔录无误后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