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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琴,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参与庭审,代为提起、变更、放弃、追加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执行款,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收法院退费等。

委托代理人余小波,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同上。

被告周某某,女,(略)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系原株洲市荷塘区驻湘江汽配行业主,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即525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彭建爱

审判员唐俊平

代理审判员邹梅元

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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