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程某甲、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某,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常某某,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某,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甲及辩护人常某某、被告人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0月21日上午10时许,程某涛(已判刑)发现其家的狗中毒死亡,后听说尚庄乡X村民王X刚在当日上午曾从其家门前经过,并扔有东西,怀疑狗是被王X刚毒死的,遂叫上本村村民冯某宾前去追赶王X刚。当二人追至石王村王X刚的二哥王X芳家处,就此事和王X刚、王X芳以及王X芳之妻常X娥发生争吵,继而厮打。程某涛、冯某宾打斗不过,脱离了现场,王X刚又会同闻讯赶来的亲戚王X虎、王X方、王X国、王占X、王X振追赶程、冯某人。在石王村外追上冯某宾后,王X刚等人上前打了冯某宾。当王X刚等人把冯某宾带回村内时,与得知此情况而赶到石王村的程某涛之父程某锋(又名程某逢,已判刑)、冯某宾叔父冯某某(已判刑)及被告人程某甲等人相遇。双方为此再次发生口角,后经村民劝解,程某锋、冯某某、程某甲等人离开了石王村。

当日下午,程某锋、冯某某和被告人程某甲等预谋进行报复。当日晚6时许,程某锋、冯某某纠集了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及程某峰、许守国(均已判刑)、程某海(另案处理)等人持铁叉、铁锨、钢管等凶器前往石王村。程某涛得知情况后也到了现场。程某锋、冯某某、程某丙、程某甲等人首先来到王X芳家,把在院内的常X娥打伤,后又在村内将王X刚的大哥王X霞和王太国的妻子常X荣打伤。王X霞经抢救无效于2004年10月24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王X霞死于钝器打击头部所致的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常X娥被钝性物体击伤上肢,损伤程某属轻伤;常X荣被钝性物体击伤头部,损伤程某属轻微伤。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分别于2010年3月12日、5月8日到汝州市公安局尚庄派出所投案。经调解,被告人程某甲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王X霞之子王X峰x元,赔偿被害人常X荣1000元。被告人程某乙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王X霞之子王X峰x元。

根据以上事实,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某甲辩称,对指控参与打架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但认为自己没有预谋。

被告人程某甲的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程某甲行为不是预谋,在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实施致害行为,系从犯,且有投案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21日上午10时许,程某涛(别名程某乐,已判刑)发现其家的狗中毒死亡,后听说尚庄乡X村民王X刚在当日上午曾从其家门前经过,并扔有东西,怀疑狗是被王X刚毒死的,遂叫上本村村民冯某宾前去追赶王X刚。当二人追至石王村王X刚的二哥王X芳家处,就此事和王X刚、王X芳以及王X芳之妻常X娥发生争吵,继而厮打。程某涛、冯某宾打斗不过,脱离了现场,王X刚又会同闻讯赶来的亲戚王X虎、王X方、王X国、王占X、王X振追赶程、冯某人。在石王村外追上冯某宾后,王X刚等人上前打了冯某宾。当王X刚等人把冯某宾带回村内时,与得知此情况而赶到石王村的程某涛之父程某锋(又名程某逢,已判刑)、冯某宾叔父冯某某(已判刑)及被告人程某甲等人相遇。双方为此再次发生口角,后经村民劝解,程某锋、冯某某、程某甲等人离开了石王村。

当日下午,程某锋、冯某某和被告人程某甲等预谋进行报复。当日晚6时许,程某锋、冯某某纠集了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及程某峰、许守国(均已判刑)、程某海(另案处理)等人持铁叉、铁锨、钢管等凶器前往石王村。程某涛得知情况后也到了现场。程某锋、冯某某、程某丙、程某甲等人首先来到王X芳家,把在院内的常X娥打伤,后又在村内将王X刚的大哥王X霞和王X国的妻子常X荣打伤。王X霞经抢救无效于2004年10月24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王X霞死于钝器打击头部所致的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常X娥被钝性物体击伤上肢,损伤程某属轻伤;常X荣被钝性物体击伤头部,损伤程某属轻微伤。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分别于2010年3月12日、5月8日到汝州市公安局尚庄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程某甲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王X霞亲属x元,赔偿被害人常X荣1000元。被告人程某乙的亲属赔偿王X霞亲属x元。诉讼中,被告人程某甲又赔偿王X霞亲属3000元,被告人程某乙赔偿常X荣3000元。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表示谅解,并希望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2004年阴历9月初八(10月21日)上午,我和程某锋、冯某某等十几个人在我家东边程某锋家的代销点听说程某涛、冯某宾被打之事,程某锋家人、冯某宾家人、冯某某、我和当时在代销点的人一块去石王村。吃过午饭后,程某锋叫我去他家代销点,冯某某骑摩托车带我去找许守国,大概7点多,程某锋到我家要獾叉,我把獾叉给他和他一块到程某锋家。他家有十来个人,其中有冯某某、许守国、程某海、程某乙等,程某锋说都让拿东西到石王村,我在程某锋家拿一把铁锨,别人拿铁锨、耙子之类的东西,我们十来个人走着到石王村,先到王X刚家,王X刚家没人,又到王X芳家,后来在王X芳家的街口,看见一群大概十来个人手也是拿铁锨耙子的向北来,我们看见后都扭头迎上去,程某锋窜着上去夯其中一个人时把我撞到路边沟里,我从沟爬上来看见旁边代销点东倒一个人,其他人都跑了。在回村X路上,程某海对我们说他夯倒一个人。第二天我去临汝镇上班,中午我给程某锋家代销点打电话,程某锋他爹说石王村一个人被打死了,程某锋、冯某某、克涛被抓了,我害怕就跑了,一直在深圳打工。

2、同案犯程某锋供述。2004年10月21日上午,我正在自家开的代销点内,听我妻子李X菊说我儿子撵人家毒狗的去了,我和冯某某、程某甲及冯某宾他妈等一块到石王村克涛他舅李X彬家门口碰见克涛,当时克涛脸上及头上有伤,当时克涛说是王X芳及王X刚打他了,现在还在打冯某宾,我们在王X国家门口找到他,当时冯某宾脸上、身上都是血,浑身是土,老恼,想打哩,被王X国劝住了,我们都回家了。从石王回到小程某后,我和冯某某、程某甲三人在我家的代销点内说这事,我说就跟这事,咋弄哩,打还是不打,是住院还是打。程某甲说这不打不中,冯某某说这事不到底,我说没人。程某甲说找人打,我俩说行。我们分手了,当时程某海在我家门口问是咋回事,我给他说了情况,他说打喽就打,我说下午4、5点时你过来吧,他说行,然后我去派出所了。从派出所回来我拐到冯某某家,当时许守国及另外一个人(不认识)、程某甲、冯某某四人在场,我说商量商量这事是打还是不打,程某甲说既然人都来了,打一打,吓吓他。我说去找大队干部说事,先把人弄出来打一顿,再说事,我当时说先把王X芳打一顿送到派出所再说事,他们都表示同意。我出去喊了程某海、程某峰、程某乙,当时我对他们说孩子们被打了,狗也毒死了,都去招呼招呼事,他们三人都说行,和我一块到我家代销点集合,我、冯某某、程某甲、程某涛、程某海、程某峰、程某乙、许守国及许守国一块的那个孩子等人一块从我家和冯某某家拿上家伙去石王村了。后来情况与其他同案犯供述一致。

3、同案犯冯某某供述。证实2004年10月21日上午事情起因和程某锋供述一致。我和程某甲都在向锋家代销点内,俺三个都说干脆找点人去吓唬他们一下,看能把这事说下场吗,说罢我和银行去找许守国来帮忙,向锋说本村再找几个人也去帮忙。当天晚上去石王村的有我、相峰、程某峰、程某海、程某乙、许守国、程某甲、还有一个男的有20多岁,和许守国一起的,也去了。

4、同案犯许守国供述。2004年10月一天下午,冯某某和程某甲到我家找我喝酒,我三人从俺家出来到冯某某家就开始喝酒。天快黑了大概5、6点,程某锋来了说他家的狗被人打了让去看看。我就跟着从冯某某家出来。程某锋、程某甲、冯某某一路的还有人,天黑没看清。当时往石王村去时,在石王村边场里程某锋、程某甲、冯某某,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从哪里拿的锄等农具我记不清。当时程某锋、程某甲在前边走,我在后面,不知道咋回事他们就打起来了。我站的靠后,他们咋打我也没看清,场面比较混乱。我当时手里没拿东西,也没动手。他们打完,程某锋给我说人家报警了,我们就都回小程某了。过了三、四天,我听说石王村被打的人死了,我就跑了。

5、同案犯程某峰供述。2004年10月下旬的一天下午4点左右,我嫂子李X菊到我家叫我说是程某锋叫我,到我哥程某锋的家门口,我看到他家门口站了好几个人,有程某甲、许守国、程某乙、冯某某、冯某宾、程某涛、程某海和两个我不认识的人,然后程某锋说去石王村有点事,我问他什么事,他说是去玩。在路上程某锋告诉我们说是因为石王村姓王的打了他儿子程某涛和冯某宾,要去找他们的事。然后程某锋就带着我们到了那个姓王的家里,那人不在家,姓王的那人的哥在门口拿个棍堵在门口不让我们走,程某锋说就他打克涛了。然后不知道谁先开始打的,然后两边就打起来了,刚开始打,好像是程某海就拿着棍子抡到姓王头上,把他打趴地上了,姓王的当时就躺到地上不会动了,当时我手里拿着砖头还没打,看到这种情况我们就都跑回家了。回家睡一晚上,第二天我想着可能把人打死了,然后我就从家里跑了出来。

6、同案犯程某涛供述。2004年10月21日下午,我从外面回来到我家的代销点时,我父亲程某锋和好几个人在我家代销点里坐着,我坐在代销点门口,屋里有人叫我到我家代销点南边程X平家去叫程某乙到我家代销点,我去叫程某乙,他在程X平家干活,我叫他,他说正在干活,等会儿过去,然后我就走了。

7、被害人常X荣陈述。前天晚上6点左右,我正在家做饭,听到外边好多人走着骂着,我就站在路边上看,看到好多人正南走着骂着,那一群人有十几个人,我看到这种情况心里老吓的慌,正南就跑,不敢往家跑,我怕那些人撵到家里把俺九十多岁的老娘再打一顿,我跑到王X国代销点东边,我刚站那,我听到有人说打,我看到冯某某也不知拿什么东西照我的头上夯一下,当时我面朝东,冯某某站在北边夯我的,夯住我头,我眼前一黑就躺到地上了。停有十来分钟我醒了过来,当时头晕走不成路,我就挪到代销点后边藏起来,怕他们再来打我,当晚就住到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8、被害人常X娥陈述。程某锋是用粪叉的木把把我夯伤的,他把我的两个小胳膊,还有右手中指都夯断了,我的伤就是程某锋一个人打的。晚上6点左右,我在家里轧面条,听到外边程某锋喊着,春芳出来,有种你出来打。俺丈夫王X芳把大门上住,我上到平房上,程某锋跟着就上去二话没说,就用粪叉把夯我,我用两胳膊挡,两小胳膊还有右手中指都被夯断了,程某锋又掐住我把我从平房上扔下来,我摔倒地上就昏过去了,后来俺丈夫把我弄回家就送县医院了。

9、证人王X证言。2004年10月21日晚6点多,王X芳家的老二孩子王X冲跑着喊着,俺家又来人了,别人说你是大队干部,该去劝劝他们。然后我和王X国一路往王X芳家去,走到王富X家门口时,看见程某锋领着十几个人从王X芳家出来,手里都掂着铁棍、铁锨等东西,程某锋走在前头,我上前用手拍程某锋的肩膀说,向锋,这都是亲戚的门口,上下庄的,回家吧。向锋说王X哥,这与你无事,你甭管这闲事。接着我又看见冯某某,我就对冯某某说,文杰你回家吧,冯某某说你甭管这闲事,与你无事,你回去吧。下来程某锋和冯某某领着人跑着喊着,往南边去了。

10、证人王X芳证言。到家停了30分钟左右,我听见我家的狗叫,我就从屋里往外看,看见程某锋在前边,手里拿一把出粪叉,程某涛拿一把尖铁锨,文杰拿一把耙子,后边还跟十几个男的,我不认识。程某锋进我家骂着说,要把我放翻,我看那架势就赶紧把屋门关住,从里面往外看,我妻子往平房上躲,程某锋追到平房上用粪叉把我妻子的两胳膊打断,后从平房上把我妻子推了下去,他从平房上下来又逼着叫我从屋里出来,我没敢出去,停一会他就领着人走了。我从屋里出来,到外面一看我妻子在地上躺着不会动,也不会说话,邻居帮忙把我妻子抬回家,我看伤的很重,就用邻居的电话打120把我妻子拉到医院进行治疗。他们从我家出去又把我大哥王X霞和常X荣打伤,具体怎么打我不清楚。

11、证人王X刚证言。昨天上午11点左右,我引了四条狗到村西边逮兔子,我听到小程某村有个孩子喊克涛,我就知道事情不对,就往村里走,叫克涛的那孩子骑一辆摩托车带一个孩子在后边撵我,我起来就跑,跑到家门口我就喊二哥有人撵着打我,我站在俺大门口,克涛骂我,这时俺二哥从他家平房上下来拿一把十齿耙子,克涛说你为啥把我的狗毒死,我说谁把你的狗毒死了,克涛拿着铁棍朝我头上夯一下,夯住我的右颧骨,我用手里拿的一根棍照他腰里夯一下,我把他的铁棍夺下来,他起来跑了,我二哥拿一把砍刀照另一个孩子的脊梁上拍二下,俺二哥回家了。后来我见那孩子躺地下了,那孩子起来跑了,我和俺侄子王X虎骑着摩托车撵到南河撵上他了,俺侄子打他两拳,跺他一脚,被我捞住了,紧接着王同方开着三轮车拉着王占X、王X国、王X阵也到了,他们几个都是拳头和脚打的,没有拿东西,用三轮车把那孩子拉到王X国的代销点门口,这时小程某的程某锋带了十来个人拿着耙子、锨、钢管就来了,把那孩子领走了。

12、证人王X方证言。下午6点左右我正在家里休息,俺堂兄弟王X州喊我说,哥,你快点,人来了把俺妈打的老狠,我赶紧和亚洲一路着去。我们出家门没走多远,就见程某锋、冯某某、程某甲领着二十多人在街上见谁打谁,程某锋一见我就用粪叉朝我肚子上扎,我闪下肚子上擦层皮,我赶紧正南跑了。程某甲拿石头砸住我的右手,右手都骨折了,我一直跑到村西头,见没人撵我就拐回来村。走到柿树园北边路上见围一圈人,我过去一看见俺堂叔王X霞在地上躺着,地上流一地血,不会动,不会说话。我正东又一走,见俺妈常X荣在地上坐着,手捂着头,满脸都是血,后来打120急救车去把人都送医院了。

13、证人王XX证言。下来我就向西走,正走着我记不起是谁对我说,王X霞在这边躺着,我又往西走几步见王X国的代销点西边大路上,王X霞头朝南,脸朝西在地上侧躺着,左手捂着头,我赶紧过去蹲下左手托住他的脖子,我问他王X霞你啥样,他说我老是疼,我又问你身上啥样,他说腿也老疼,我问你知道是谁打的,他光说向锋,我说你先躺着,我给你叫救护车,我就用王钢虎的手机打120,要救护车,打通后这时围了好多人,等有半个小时尚庄派出所先去,120急救车也去了,后来王X霞被弄走了,我也回家了。

14、证人程X平证言。程某乙是我三叔家儿子,我们是堂兄弟关系,我父亲程X是程某乙的大伯。我记得那天是农历九月初八(2004年10月21日),下午程某乙在我家帮忙收拾大门过道及地平,16点左右,尚庄乡X村小程某村村民程某锋家儿子程某涛来我家找程某乙,程某涛将程某乙叫到一边,说了几句话,估计有十来分钟,程某乙回来继续干活,程某涛一个人走了。程某涛找程某乙是什么事我不清楚,当时我要知道程某涛叫程某乙去石王村打架,我肯定不会叫他去的,程某乙就没给我说,我作为他哥,程某乙是成年人了,有时事情也不能问太多。

15、鉴定结论。(1)平顶山汝州市公安局予汝法鉴(2004)字第(055)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王X霞系钝器打击头部所致的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2)平顶山汝州市公安局予汝法鉴(2004)字第(626)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常X娥的损伤程某属轻伤。(3)平顶山汝州市公安局予汝法鉴(2004)字第(660)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结论:常X荣的损伤程某属轻微伤。

16、书证。

(1)程某甲、程某乙的投案证明,证实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分别于2010年3月12日、5月8日到汝州市公安局尚庄派出所投案。

(2)平顶山中级法院(2006)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程某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三、程某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3)汝州市人民法院(2009)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程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4)汝州市人民法院(2010)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许守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5)协议书、撤诉书,程某甲之妻路雪梅赔偿王X霞家属x元,赔偿常X荣家属1000元。程某乙的父亲程X留赔偿王X霞家属x元,赔偿常X荣家属3000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程某甲辩护人提出程某甲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程某甲参与预谋报复,在整个犯罪过程某行为积极,故对被告人程某甲辩护人提出的程某甲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程某乙在案发当天下午虽跟随他人到打架现场,但没有参与预谋,也没有组织人员,到现场后,没有实施致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在案发后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被告人程某乙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

二、被告人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某伟

审判员张海民

审判员王晓辉

二O一O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王晓燕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