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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被告栗某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栗某某经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05年10月28日,原、被告在舞钢市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婚后生一男孩,取名张童博,现年5岁,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生气,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童博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

被告栗某某未提交答辩。

审理查明:2005年3月28日,原、被告生男孩取名张童博;10月28日,原被告在舞钢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后被告带张童博离家出走,地址不明。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结婚证1份、孟庄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劝导,原告仍不愿和好,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张童博一直随被告生活,仍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栗某某解除婚姻关系;

二、张童博(X年X月X日生)由被告栗某某抚养,抚养费被告栗某某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安家东

审判员李伟军

代理审判员马玲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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