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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某某玩忽职守犯罪一案一审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唐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系唐某县X镇建设发展中心副主任。

唐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某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在任唐某县X镇建设发展中心副主任期间,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苍台镇面粉厂在未经唐某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土地部门批准占用土地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14亩耕地上建设仓库及生产车间的行为放任不管,致使该14亩土地遭到严重破坏,给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系自首,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某某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要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0日,在唐某县X镇开办面粉厂的侯××为扩大生产规模,与唐某县X镇X组签订了为期30年的租地协议,租用该组X亩土地进行扩建。协议签订后,侯××在未经唐某县人民政府和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土地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2009年3月,被告人唐某某在进行村建管理巡查中,发现该面粉厂的违法建设事实后,本应依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罚。但被告人唐某某采取放任的态度,对此不管不问,放任不管,致使该面粉厂于2009年12月在该14亩耕地上建成一幢五层主车间楼房,库房38间,使该14亩耕地遭到严重破坏,给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2010年4月14日,被告人唐某某到唐某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侯××、侯××、侯××、吕×、陈××等人的证言、唐某县国土资源局的文件、证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签订的租地协议等。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唐某某无异议,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新瑞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袁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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