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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爱钦,河南尊严(略)事务所(略)。

被告李某某,男,38岁,汉族,小学文化。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爱钦、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相互缺乏了解的情况下登记结婚。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缺乏了解,未建立起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执。2008年8月20日被告毒打致原告受伤住院5天。在生活中被告还经常用污言秽语侮辱原告,原告从心里已经对被告产生了惧怕的心理阴影。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暴力行为,于2010年春节后离开家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认为二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要求抚养婚后生育的长子李某鹏、次子李某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经历了较长一段时间的接触,相互了解,彼此均有好感,情投意合的情况下才登记结婚建立了婚姻关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是难免的事,但我从未打骂过原告。我们二人结婚多年,感情一直不错,且已生育了两个儿子,家庭和睦,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案经审理查明:1995年春天,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9月份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典礼并同居生活。1996年1月14日,原、被告在濮阳县X乡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7年农历2月11日原告生育长子李某鹏,2004年2月2日原告生育次子李某通,两个孩子现均随被告生活。2010年农历1月6日,原告离开家外出打工,二人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婚后二人建立了家庭并生育了两个儿子,生活中二人虽因家务琐事时有吵架生气现象发生,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相互理解,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希望。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永杰

人民陪审员:李某伟

人民陪审员:赵俊峰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世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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